(2017)苏0903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27号。法定代表人赵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磊,该局主任科员。被执行人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紫薇广场C3区。法定代表人杨后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郝 月审 判 员 温永刚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