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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毕同要、李丑红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复3号复议申请人:毕同要,男,1952年10月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复议申请人:李丑红,女,1952年3月生,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系毕同要之妻。复议申请人毕同要、李丑红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毕同要、李丑红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毕同要、李丑红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毕同要、李丑红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高原审 判 员 李天元审 判 员 冯沁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