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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催1号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129号中南大厦。法定代表人:盖尔克(ROLANDGERKE)。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6月28日,票据号码3010******6,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金华东阳支行,收款人金华市开发区万顺家电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兴荣审 判 员  郭智杰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伟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