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催1号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129号中南大厦。法定代表人:盖尔克(ROLANDGERKE)。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6月28日,票据号码3010******6,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金华东阳支行,收款人金华市开发区万顺家电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兴荣审 判 员 郭智杰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伟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