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作鹏与济宁市第八塑料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鹏,济宁市第八塑料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599号原告:王作鹏,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市第八塑料厂,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小南门技术监督局五楼,组织机构代码16600207-3。法定代表人:蔚成振,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鹏与被告济宁市第八塑料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王作鹏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