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青岛晟景航运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青岛晟景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陈雪松。被执行人:青岛晟景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虹雨。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青岛晟景航运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8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23589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交纳案款23589元,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8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