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4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泽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334刑初1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泽某某某,男,1998年3月5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捕前住理塘县觉吾乡卡龙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理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0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理塘县人民检察院以理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泽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因被告人泽某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于同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绍初、昂旺志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泽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泽某某某,窜至理塘县318国道西段,翻窗进入“尚座”二楼茶坊餐厅,从二楼吧台抽屉内盗走两台平板电脑,并于第二天以600元的价格将两台(ipadmini2)平板电脑卖给新龙籍男子巴某(在逃)。经理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ipadmini2)平板电脑的价格为人民币2953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被盗物品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泽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泽某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在辩护阶段称其盗窃是因为家里条件不好,自己身患重病为了看病家里欠下了不少债,为此做了违法的事,请求法庭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泽某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天黑时,窜至理塘县国道318线西段“尚座”茶坊的背面翻窗子进入二楼餐厅,在二楼的吧台抽屉内盗走两台平板电脑,第二天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新龙籍男子巴某(在逃)。该两台(ipadmini2)平板电脑经理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9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泽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照、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扎某某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物证照片、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间形成证据锁链,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泽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故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泽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二、两台(ipadmini2)平板电脑待案件生效后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泽仁拉姆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真 曲 珍附:本案引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