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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98号原告:范某,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陶红云,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范某诉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鲁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科峰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