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98号原告:范某,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陶红云,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范某诉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鲁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科峰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