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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673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李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佟德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