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673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李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佟德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