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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石根,黄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宋武龙。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西街街道周村大圩。法定代表人:叶石根。被执行人:叶石根,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黄玉萍,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石根、黄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199917.2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石根、黄玉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6)浙1181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石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被执行人黄玉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叶石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二、拍卖被执行人黄玉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项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礼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