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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守亮与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疆万盛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王守亮,新疆万盛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精河县。法定代表人:于林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亮,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审被告:新疆万盛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法定代表人:高文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宜,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新疆万盛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奎屯市。上诉人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精河二建)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701民初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没有事实上的劳务用工关系,一审裁定以合同履行地为由,裁定案件由奎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精河二建是法人单位组织,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守亮未提交答辩状。原审被告新疆万盛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王守亮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精河二建与王守亮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也证实王守亮主张提供劳务的地点即劳务合同履行地位于奎屯市天北新区万盛紫金苑。王守亮系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精河二建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故属于合同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王守亮可以选择在本案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诉讼。上诉人精河二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双全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陈平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珊珊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