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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建平与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杨晓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平,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平,男,1955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冯汉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晓红,女,1975年1月12日生,满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赵建平与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利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晓红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薄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