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与李艳东、庄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李艳东,庄东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7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负责人:赵守斌。被告:李艳东。被告:庄东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与被告李艳东、庄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