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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7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林、周树方等与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周树方,张占风,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7216号原告:张林,男,194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周树方,女,195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理人:张林,男,汉族,1946年3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组**号。原告:张占风,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理人:张林,男,汉族,1946年3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组**号。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年、孙柯,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负责人:唐子桂,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林、周树方、张占风与被告淮安区茭陵乡东荡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林负担。审 判 长  陶文花审 判 员  丁 迅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