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则彬诉范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则彬,范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419号原告:陈则彬,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范孝玉,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陈则彬诉被告范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则彬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孝玉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则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则彬负担。审判员 贺恩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