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牛星涛与甄利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星涛,甄利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民初374号原告:牛星涛,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利兴,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原告牛星涛与被告甄利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星涛的委托代理人唐全洲、被告甄利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2004.3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0日,原告受朋友邀请到饭店用餐,到饭店时看见朋友在被人殴打,遂上前拉架,期间被被告用砖头砸到头部和眼部,受伤住院。原告的伤,经怀来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为:1、左颧部皮肤擦伤。2、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医疗建议:1、可从伤时起休治贰个月。2、住院陪护可按壹人计算。3、营养期可按叁周计算。甄利兴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暂时不能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甄利兴承认牛星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牛星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甄利兴将牛星涛致伤,理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牛星涛主张住院天数按16天计算,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甄利兴赔偿牛星涛各项经济损失12004.3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甄利兴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玉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晓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