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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