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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湖北慧泽众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慧泽众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武汉市普泽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61号申请人:湖北慧泽众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66-5号招银大厦17层9-10室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特一号。负责人:王铁。被申请人:武汉市普泽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红鸽。申请人湖北慧泽众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慧泽众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普泽天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兵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