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淑兰与周庆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淑兰,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周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470号原告:谢淑兰,女,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霞,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庆。被告:周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谢淑兰与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向原告谢淑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谢淑兰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