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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牟芳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牟芳兰,曹菁波,宜昌市龙锦装饰有限公司,汪伟,陈雨,向永龙,刘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住宜昌市石子岭路13号。负责人:姚全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牟芳兰,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曹菁波,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市龙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湖一路D17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牟芳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伟,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陈雨,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向永龙,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刘祖珍,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牟芳兰、曹菁波、汪伟、陈雨、宜昌市龙锦装饰有限公司、向永龙、刘祖珍(其中汪伟、陈雨、向永龙、刘祖珍各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宜昌市龙锦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银行存款2540120.96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