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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陶其昌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号被执行人陶其昌,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29岁,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陶其昌责令岭南退赔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服刑过程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