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陶其昌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号被执行人陶其昌,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29岁,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陶其昌责令岭南退赔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服刑过程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