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执他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追缴许涛违法所得一案指定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62号移交执行部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被执行人许涛,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本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刑终52号刑事裁定书执行的(2017)豫04执53号追缴许涛违法所得一案,根据案件执行需要,指定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豫04执53号追缴许涛违法所得一案由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王云阳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珂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