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广成与赵春洋、秦玉英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广成,赵春洋,秦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124号申请人:梁广成,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赵春洋,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秦玉英,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梁广成与被申请人赵春洋、秦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广成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春洋、秦玉英名下银行存款23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春洋、秦玉英名下银行存款23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