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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2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葛国成、胡春花与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国成,胡春花,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国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胡春花,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恒荣世家小区6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国成、胡春花与被执行人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夏友粉审判员  王剑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