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8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天龙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8刑初110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天龙,男,1994年2月3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城。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天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5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吴天龙无证驾驶一辆套挂琼AXX**号牌的小型小型普通客车(载黄某霜、邓某敏),自陵水县县城往陵水县光坡镇坡尾村方向行驶,途经G98海南环岛高速公路176KM+500M路段出口处时,碰撞到分道的中间隔离墩上,造成被害人黄某霜当场死亡,乘车人邓某敏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构成一般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黄某霜系车祸伤造成颅脑损伤致死。陵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天龙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无证驾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天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吴天龙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吴天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1.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吴天龙因吸食毒品被陵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6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吴天龙与赔偿被害人黄某霜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天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意见、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陵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黄某忠、吴某芳、郑某飘、吴某池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敏的陈述;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相片、辨认笔录等;6.被告人吴天龙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天龙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天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天龙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天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