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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9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燕燕与张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燕,张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9934号原告刘燕燕。委托代理人张力伟、袁满满,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军。原告刘燕燕诉被告张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夫妻借得现金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吴广坡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借款人:张喜军,2015年6月5日。”原告当日即将全部款项打至被告指定账户。后原告由于个人原因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无奈之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张喜军,但却不能提供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明确身份情况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燕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