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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文秀与被执行人韩治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文秀,韩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黑文秀,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韩治科,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黑文秀依据(2016)宁0425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韩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治科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韩治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0425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安世审判员  赵宏峰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