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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特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尉金苏、陈伟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尉金苏,陈伟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特834号申请人:尉金苏,女,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年,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系原告的女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标,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系原告的儿子。申请人:陈伟峰,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尉金苏与申请人陈伟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沈碧婵审查此���,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尉金苏与申请人陈伟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伟峰赔偿申请人尉金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500元,款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陈伟峰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陈伟峰应加付人民币2500元,申请人尉金苏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尉金苏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