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唐天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天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32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天友,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7年3月24日被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天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世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天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唐天友先后三次进入光泽县杭川镇欧沪都市港湾3号楼工地内,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该楼内布好的三芯电缆线共计307.72米割断后盗走,经光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462元。案发后,被告人唐天友所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被害人。此外,被告人唐天友还另行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天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材料、谅解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注销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柯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唐天友的供述笔录,光泽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天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46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天友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天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元梓华人民陪审员 高培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