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爱连与王静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连,王静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183号之一原告:宋爱连,女,194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林,潍坊滨海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静波,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金龙大厦A座601室。负责人:张月山,经理。原告宋爱莲与被告王静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爱莲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