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改琴与薛玉娥、刘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琴,薛玉娥,刘银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311号原告:王改琴,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薛玉娥,女,1970年4月8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刘银旺,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中阳县人。原告王改琴与被告薛玉娥、刘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改琴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二被告协商解决其间的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改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王改琴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尤俊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