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赵明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赵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赵明奎,男,生于1968年12月24日,住达州市渠县。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明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川1703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核实査明,住在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新桥社区3组江源新村17-1号房内的业主名叫赵明强,而非本案被执行人赵明奎,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执3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