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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肖文豪与庞锈波、叶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豪,庞锈波,叶青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86号原告:肖文豪,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庞锈波,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叶青梅,女,汉族,1990年4月17日,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开发区。原告肖文豪诉被告庞锈波、叶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案件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肖文豪负担。审判员  黄妍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