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丁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4日生效的(2016)皖0803民初1081号判决,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0872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