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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欧阳和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和国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和国,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和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三个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哲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和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欧阳和国经欧阳友日(另案处理)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加入一个叫“资本运作”、“连锁经营”、“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无任何产品、生产成本,不存在企业利润,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网络关系。该组织规定所有加入者需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股份”作加盟费,一般要求参加者一次性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即可获得主任级别。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数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加入者只要发展了29名以上的下线,且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并满足相关条件即可晋升为老总级别。同时该组织要求下线成员遵守“经营管理二十条”、“生活AA制”等行业规定。下线人员在缴纳69800元后,除可返还19000元给本人外,余额全部被上线传销人员以“公积金”、“税款”等名义收缴,并按照其所处级别和该组织的一套计算方式进行分红。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欧阳和国按该组织发展下线的方式发展了欧阳学连、欧阳爱江为直接下线。该两人又按金字塔模式发展下线人员。欧阳学连发展了下线人员欧阳俊、欧阳彪、欧阳永辉、欧阳志兰、王某2等人。欧阳爱江发展了龚某1、严某、欧阳爱军、欧阳子红、涂丽婷、夏某等人。欧阳和国直接或间接共计发展了下线人员70余人,并于2013年6月达到了“老总”级别,获取了非法利益。2015年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欧阳和国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奖金分配制度表、银行交易记录书证,证人王某1、阳某1、阳某2、欧阳友日、欧阳彪、欧阳志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欧阳和国的供述和辩解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欧阳和国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等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和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欧阳和国经欧阳友日(已判刑)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加入一个叫“资本运作”、“连锁经营”、“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无任何产品、生产成本,不存在企业利润,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网络关系。该组织规定所有加入者需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股份”作加盟费,一般要求参加者一次性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即可获得主任级别。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数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加入者只要发展了29名以上的下线,且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并满足相关条件即可晋升为老总级别。同时该组织要求下线成员遵守“经营管理二十条”、“生活AA制”等行业规定。下线人员在缴纳69800元后,除可返还19000元给本人外,余额全部被上线传销人员以“公积金”、“税款”等名义收缴,并按照其所处级别和该组织的一套计算方式进行分红。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欧阳和国按该组织发展下线的方式发展了欧阳学连、欧阳爱江为直接下线。该两人又按金字塔模式发展下线人员。欧阳学连发展了下线人员欧阳俊、欧阳彪、欧阳永辉、欧阳志兰、王某2等人。欧阳爱江发展了龚某1、严某、欧阳爱军、欧阳子红、涂丽婷、夏某等人。欧阳和国直接或间接共计发展了下线人员70余人,并于2013年6月达到了“老总”级别,共非法获利5万余。2015年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欧阳和国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被告人欧阳和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欧阳和国退缴非法所得5万元至涟源市公安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阳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的一天,阳某1在王某1的介绍下加入了一个叫“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该工程采取的是“五级三阶制”。加入该组织必须先缴纳3800元购买一股成为股东,成为股东之后,就可以介绍(发展)别人来购买,但最多只能介绍三个人来购买。从第二股开始每股缴纳3300元。该组织一般建议缴纳69800元购买21股,直接升为业务主任,当即就能返现金19000元,自己购买和介绍其他人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其中1级股东是1至2股,称作是业务员;2级股东是3至9股,称作是业务组长;3级股东是l0至64股,是业务主任;4级股东是65至599股,称作是业务经理;5级股东是600股以上,称作老总。发展下线人员越多返利就越多,级别越高,如果成功晋升为老总,还可以分配老总奖金。这样一个人从申购69800元加入到最后出局最高可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阳某1于2012年3月上了老总级别。阳某1的直接下线是阳某2、黄某、龚某2,阳某2的直接下线有李某1、李某2、欧阳友日。欧阳友日发展的下线有欧阳和国、欧阳某4、欧阳权成、欧阳学连、欧阳彪等100多人。阳某1下面的老总有阳某2、欧阳友日、欧阳和国、欧阳某4、欧阳学连。2、证人阳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阳某2的朋友阳某1打电话给阳某2,说广西东兴市那边的生意好做,很赚钱,之后阳某2就来到了广西东兴市。第二天,阳某1喊人来跟阳某2说国家秘密投资了一个项目,但光凭国家的资金力量还做不到,需要从老百姓手里集资吸收民间资本来开发,要大家来投资,说投资是有好处的,然后就讲到了资本运作项目。这个资本运作项目叫做“1040工程”,该工程采取的是“五级三阶制”。“1040工程”没有实际的产品销售,实际纯粹就是拉人入伙来分钱,下边的人是受害者,老总才是受益人,越到上边的老总,赚的钱就越多。阳某2借钱买了21股,成为了主任。阳某2发展三根线,由李某1、李某2、欧阳友日按各自体系进行管理。欧阳友日的下线有欧阳和国、欧阳某4、欧阳学连等100多人。阳某2的下线中欧阳友日、欧阳某4、欧阳和国、欧阳学连上了老总级别。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王某1在李胜年的介绍下购买了21股,加入了一个叫做“1040工程”的资本运作项目。该工程采取“五级三阶制”。王某1的直接下线是阳某1、龚某3术、阳某3,阳某1的直接下线是阳某2、黄某、龚某2。阳某2发展的直接下线是李某1、李某2、欧阳友日,欧阳友日发展的下线有欧阳和国、阳某4、欧阳权成等l00多人。4、证人欧阳友日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欧阳友日在其姐姐阳某2的介绍下加入“五级三阶制”的传销组织。欧阳友日的上线是阳某2,欧阳友日的下线是欧阳某4,欧阳某4的下线是欧阳和国、欧阳少华,欧阳和国的下线是欧阳学连、欧阳爱江。欧阳学连发展了欧阳彪等人,欧阳爱江发展了欧阳子仁、廖少林等人。欧阳友日于2013年6月上了老总级别,欧阳友日的下线中欧阳某4、欧阳和国、欧阳学连均上了老总级别。5、证人欧阳爱军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欧阳爱军缴纳了50800元,在广西东兴市加入了一个叫“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没有经营项目,采取“五级三阶制”的运作模式。欧阳爱军的上线有欧阳爱江、欧阳和国、欧阳友日等人。欧阳爱军发展了欧阳子仁、涂丽婷、廖少林等10多人。欧阳和国上了老总级别。6、证人欧阳志兰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欧阳彪对欧阳志兰说,广西东兴现在在搞开发,生意很好做。欧阳志兰听他这样讲,就和欧阳彪一起来到了广西东兴市,后欧阳志兰交了50800元加入了一个叫“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欧阳志兰的直接上线是欧阳永飞,欧阳永飞的直接上线是欧阳彪,欧阳彪的直接上线是欧阳学连,欧阳学连的直接上线是欧阳和国,欧阳和国的直接上线是欧阳某4,欧阳某4的直接上线是欧阳友日。欧阳志兰发展的下线有欧阳龙文、陈某1等十多人。欧阳和国上了老总级别。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欧阳永飞对王某2讲欧阳和国在广西东兴包了一个大工程,要王某2过去做事,后王某2购买了11份,加入了一个叫“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王某2的直接上线是欧阳永飞,欧阳永飞的直接上线是欧阳彪,欧阳彪的直接上线是欧阳学连,欧阳学连的直接上线是欧阳和国,欧阳和国的直接上线是欧阳某4,欧阳某4的直接上线是欧阳友日。王某2发展的下线有陈某2、王某3等10余人。欧阳学连、欧阳和国、欧阳某4、欧阳友日等人上了老总级别。8、证人欧阳彪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欧阳彪在广西东兴市加入了一个叫“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欧阳彪的上线是欧阳和国、欧阳和国的上线是欧阳某4、欧阳某4的上线是欧阳友日,欧阳友日的上线是阳某2。欧阳彪发展了欧阳永辉、欧阳志兰、王某2、欧阳玉华、欧阳龙文、王某3等人。欧阳和国上了老总级别。9、李某3等人的自述材料证明,李某3等人在广西东兴市参与“l040工程”传销组织的相关情况。10、传销组织网络结构图证明,欧阳友日的直接下线为欧阳某4,欧阳某4的直接下线为欧阳和国。欧阳和国发展的下线人员有欧阳学连、欧阳爱江、欧阳俊、欧阳彪、欧阳永飞、欧阳志兰、王某2等70余人。11、传销人员信息证明,参与“l040工程”传销组织部分传销人员的基本情况。12、传销组织的相关制度、规定等资料证明,“l040工程”传销组织如何诱骗他人加入以及加入后如何管理及各级别人员的工作事务安排情况。13、奖金分配制度表证明,该传销组织人员参与传销组织的利益分配情况。14、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单证明,被告人欧阳和国等人用于传销活动的资金进出情况。1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5年1月16日,欧阳和国向公安机关退款5万元。16、刑事判决书证明,欧阳友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刑罚。1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欧阳和国出生于1965年1月26日等基本情况。18、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欧阳和国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9、被告人欧阳和国的供述证明,2011年阴历11月份,欧阳和国在欧阳友日的介绍下加入了一个叫“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1040工程”没有经营项目,参与人员要想赚钱就要发展下线人员参加。欧阳和国的直接上线就是欧阳某4,欧阳某4的上线是欧阳友日,欧阳友日的上线是阳某2。欧阳和国的直接下线是欧阳学连、欧阳爱江,欧阳学连发展了欧阳俊、欧阳彪、李某4等人。欧阳爱江发展了欧阳桂生、廖某、欧阳子红、廖少林等人。欧阳和国直接或间接共计发展了下线人员70余人,共非法获利5万余元。2013年6月,欧阳和国上升为老总级别。欧阳和国上了老总级别以后,主要是安排欧阳学连及欧阳俊等人的日常生活起居以及接送新来的人去东兴的一些景点参观并介绍纯资本运作;期间,欧阳和国做过几次申购老总。欧阳和国这条线主要是欧阳某4在管理。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和国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等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阳和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和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和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追缴被告人欧阳和国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谭 辉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