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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凤梅与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梅,李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460号原告:高凤梅,女,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李祥,男,汉族,1993年12月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高凤梅与被告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高凤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凤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凤梅负担。审判员  段效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