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忠根与洪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根,洪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802民初1289号 原告:刘忠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娣,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洪四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刘忠根与被告洪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根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娣、被告洪四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忠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自2012年9月26日起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自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共计向原告借款14万元,后经催要,被告陆续归还61500元,余款经再三催要未能偿还。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洪四龙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情况及归还借款情况均属实。本人欠外债100余万元,即便有钱也应按比例归还债权人,不能只归还原告,否则其他债权人也不同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刘忠根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洪四龙因经营需要,自2012年2月份至2013年2月8日止,分五次共向刘忠根出具五份借条,共借款1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后因洪四龙经营不善,洪四龙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2月20日,刘忠根要求洪四龙按之前的五份借条内容又重新出具借条,原借条退给洪四龙。截止2017年2月份,洪四龙陆续归还刘忠根61500元,尚欠借款本金78500元。2017年2月7日,刘忠根妻子与洪四龙因催要借款发生纠纷,经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刘忠根反悔,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刘忠根确认洪四龙欠其借款78500元,同意按本金78500元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洪四龙向刘忠根借款1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洪四龙已归还刘忠根本金61500元,尚欠借款本金78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刘忠根要求洪四龙归还本金78500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洪四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忠根借款本金78500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洪四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太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志媛 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