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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5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建玉与王军锋、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玉,王军锋,陈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5477号原告:程建玉,女,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锋,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陈秀,女,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程建玉与被告王军锋、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王军锋、陈秀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建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锋、陈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建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以及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9日,被告王军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6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原告于当日下午通过农行向王军锋账户转账60万元,被告王军锋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军锋未能还本付息。被告陈秀与被告王军锋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至法院。被告王军锋、陈秀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凭条、结婚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军锋与被告陈秀于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9日,王军锋向原告程建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程建玉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同日,程建玉通过农行向王军锋账户转账60万元。后因王军锋未能还款,程建玉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程建玉与被告王军锋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因借条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程建玉虽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程建玉可随时要求王军锋还款,现程建玉于2016年10月12日起诉要求王军锋立即归还本金6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程建玉另主张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程建玉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对该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确定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该借款系王军锋与陈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且王军锋、陈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王军锋的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当认定为王军锋、陈秀的夫妻共同债务,陈秀应对上述借款本息以与王军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建玉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陈秀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以与王军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4530元,由被告王军锋、陈秀负担。此款原告程建玉已预交本院,被告王军锋、陈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审 判 长  杨惠玲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人民陪审员  朱礼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印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