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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高习刚与黄玉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习刚,黄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高习刚,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黄玉来,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高习刚诉黄玉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2637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玉来存款等财产及收入343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黄玉来负担本案执行费505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戚 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