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刑初56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住址天津市塘沽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取保候审。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6]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大庆市往哈尔滨市方向行驶,行至“哈大”高速公路538公里加900米处,车辆行驶过程中撞到道路中央隔离带,致使隔离带被撞飞起,砸到在道路对向正常行驶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xxx牌照车辆,同时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xxx牌照小型汽车驶入道路对向,造成xxx牌照车辆驾驶人张某1、乘车人邢某某、杨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未作辩解;请求从轻处罚,未提出具体量刑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xxx牌照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肇源县经由肇东市向哈尔滨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哈大”高速公路538公里加900米处时,车辆行驶过程中撞到道路中央隔离带,后驶入相向车道与张某1驾驶的xxx牌照中华牌小型轿车相撞,同时隔离带被撞飞起砸到张某1驾驶相向正常行驶的xxx牌照中华牌小型轿车,致使xxx牌照中华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1、乘员邢某某、杨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二车辆及路产受损。案发后,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工作。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1生前系受外力作用胸部致闭合性多发性肋骨骨折,心、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邢某某生前系受外力作用胸部致闭合性多发性肋骨骨折,心、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杨某某生前系受外力作用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1、邢某某、杨某某的近亲属及张某1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分别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解达成赔偿协议,收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保险理赔之外的赔偿款项,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现场情况。2、肇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肇)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三份及尸体照片分别证实被害人张某1、邢某某、杨某某的医学死亡原因及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危害后果。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的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其应负的责任。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车辆碰撞情况。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的xxx牌照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及xxx牌照中华牌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均符合相关技术规定。6、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的xxx牌照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在87km/h-92km/h及xxx牌照中华牌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在100km/h-106km/h。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分别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张某1的驾驶资格及相关信息。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分别证实交通肇事被告人陈某某及张某1所驾驶的详细信息。9、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6]物鉴字第080372-1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证实交通肇事时被害人张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指数为120.8mg/100ml。10、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6]物鉴字第080372-2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证实交通肇事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份。1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具体事实情节。12、证人刘某某、张某2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致其近亲属死亡的事实及相关事实情节。13、证人姜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害人张某1交通肇事所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书情况。14、智能检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15、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分别证实被害人的基本身份信息。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所驾驶车辆按规定投保强制保险及商业险的事实。16、关于抓捕经过等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归案情况。1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进一步证实其交通肇事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18、和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条、撤诉申请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与被告人陈某某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刑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犯罪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陈某某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陈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邹青钢审判员 范学忠审判员 王 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