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文云、被申请人何子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文云,何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54号申请人:郭文云,男,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公民身份号码52×××××17。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修文(系申请人之父),住贵州省清镇市。被申请人:何子斌,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2×××××19。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鄂F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其明确表示拒不缴纳保证金且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郭文云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陈琦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