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缪光辉与李光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光辉,李光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号申请执行人:缪光辉,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李光益,男,194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缪光辉与被执行人李光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6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光益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缪光辉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21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光益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缪光辉同意终结(2016)川0116民初64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6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