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桂林、韦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桂林,韦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924号申请执行人金桂林,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韦彩平,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金桂林与被告韦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桂林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韦彩平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1日就本案有关执行事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人金桂林同意被执行人韦彩平于2017年4月22日归还20000元,已实现债权,于2017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4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18年以后每个季度末各归还25000元,共计归还款20万元。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恢复全案的执行。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金桂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924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