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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黑龙江省XX润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黑龙江省XX润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南开1号楼。法定代表人:温福贵,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XX润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102栋2号。法定代表人:许传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XX润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7元、执行费44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