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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阳兵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兵,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初34号原告:孙阳兵被告: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玉柱,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洋,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俊峰,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孙阳兵不服被告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阳兵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阳兵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阳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阳兵承担。审 判 长  周安俊审 判 员  汪 琴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子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