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慈某、威海光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某,威海光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慈某,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理人:曲某,汉族,住烟台市。被执行人:威海光华医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济区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开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