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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明淑申请执行罗禄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淑,罗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淑,女,出生于1976年9月4日。被执行人:罗禄国,男,出生于1958年10月17日。本院受理的陈明淑申请执行罗禄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禄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明淑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中,本院在另案中冻结了罗禄国的工资卡账户和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陈明淑将在另案中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陈明淑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724执476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陈明淑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杨宁敏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九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