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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临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海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4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孙星,局长。被执行人陈海燕,女,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卫计征决字(2016)103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临卫计征决字(2016)103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海燕于2016年4月14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向陈海燕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34041元。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陈海燕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临卫计征催通(2017)103004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决定书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6)103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玉萍审 判 员  王新勇人民陪审员  杨春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