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群生与赵中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生,赵中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713号原告陈群生,男,生于1963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赵中喜,男,生于1968年1月3日,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陈群生与被告赵中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道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陈群生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