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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陈俊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陈俊敏,张连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住所地青县北环路南乾宁街东侧。法定代表人:郑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敏,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连喜,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俊敏、原审被告张连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