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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苏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肖某张某与苏某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11月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苏某某、肖某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某某、肖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88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晋 来源:百度搜索“”